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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权或行政机关创设物权。
(2)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政府权力有限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罗豪才、胡旭晟:《对我国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的法学考察——以软法为主要分析工具》,载《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12月刊。
(4)从传统型的高度集权的行政法制理论,走向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行政法制理论。二是行政法制的科学化发展趋势。但是,中国的改革开放不仅是要改变落后的、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管理体制等制度架构,也必然要求整个社会在价值观念、社会认知等文化心理层面的一系列回应、调整、变革。[6]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系列要求的基础上,2010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五部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此跟进作出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提出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据对20个审批项目的统计,实施并联为主的一窗式审批后的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间比法定办理时间平均缩短了92个工作日,缩减率94%。
从这些获奖将目可以看出近年来中国大陆的行政改革创新的大致走向和重点领域,也不难看出既往行政规制改革的缺陷和不足。回应上述法律价值观变化,树立与法律价值观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观念,在当下中国特别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三)便民原则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官僚专制传统的国家,便民原则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救济途径包括美国(1966)、加拿大(1983)、英国(1999)、日本(1999)等国在内,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另外还有几十个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正在制定过程中。政府信息除了部分信息必须依法登记或公告外,大部分信息都是应申请人的申请而公开。2、公开会损害外交利益的信息。在世界已有的立法例中,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这类信息公开可能会对信息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伤害或损害。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通知请求人延长上述日期,延长日期最多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不遵守上述日期作出决定时,就视为请求人已经穷尽行政救济,立即可以提起诉讼。
至于其所掌握的确实不宜公开的信息,可以用豁免公开的条款规定予以公开豁免。【摘要】本文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原则、适用机关、公开和豁免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及其申诉和诉讼等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申请书还应当记载申请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使行政机构能够及时地与申请人取得联系。(3)信息如披露会令维持安宁、公众安全或秩序、或保障财物的工作受到伤害或损害。
如在《日本政府信息公开法》中,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法律均没有规定怎样追究行政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与调查研究有关的事务。三、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适用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适用机关关系到一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对该国的哪些机关、组织或人有拘束力。因此美国在1966年制定《信息公开法》时明确规定了公众在其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通过诉讼的手段获得救济,这才使公民享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遵照我国签署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或者实行对等的原则执行所谓被动地公开信息,是指应人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允许申请人通过查询、阅读、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政府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
英国于2000年11月底通过的5信息公开法6规定了信息公开的适用机关为:包括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议会上院下院、医疗机构及国有公司。如果政府信息对人民过分保密,就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违背。
这类信息如被披露会妨碍政府内部的坦率讨论,或者影响决策的独立性。(二)司法救济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的各项决定不满者,应当允许他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获得司法救济。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意义的美国《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隐私、商业秘密等九项信息外,所有的政府信息均应公开。(6)公开后会对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造成妨碍的信息。【摘要】本文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原则、适用机关、公开和豁免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及其申诉和诉讼等各项具体法律制度。不仅和信息有关的直接当事人可以申请获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没有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这类信息如被可能会令人产生误解,或剥夺有关部门或任何其它人士发布信息的优先权或商业利益。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目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政府信息,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向他人提供政府信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还不能提请行政复议。
(8)金融管理部门为控制金融机构而使用的信息。所谓主动地公开信息是指政府主动地在有关的公开出版物上公布政府信息(如我国的《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等),或者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但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完善,多发生公务员拒绝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并且,应在该法中规定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设置、职责、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选聘程序等。
与调查研究有关的事务。如行政机构监察、检查、取缔或考核等事务。尤其对于一般并不知晓政府机构各自职责的人们来说,要获取其所需的全部信息,则更是困难重重。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适用机关主要为行政机关,有些国家也包括其他国家机构,甚至是国有公司。
如果政府机构掌握的第三人信息是虚假信息,或者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应当给予当事人请求国家机构予以更正的权利。同时应当赋予所有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申请政府机构公布其掌握的信息的权利。
如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该法适用于联邦政府的所有行政机构,包括各个行政部门、军事部门、政府控制的企业、政府部门所属的其他机构。(一)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包括向本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专门的行政司法机关申请复议(申诉)。
这一类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美国《信息自由法》第1款到6项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公众的请求时,应当告知请求人有权向该机关首长请求救济。
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可以有多种选择:其一,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列事项可以作为法定豁免公开的范围: 1、公开会危害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信息。同时由于政府机构间掌握政府信息的分割性,申请人为获取所需的全部信息,经常要向很多行政机构申请,给申请人带来很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政府应申请人申请而公开信息的方式,有关法律规定较少涉及。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美国、英国、日本等国政府信息公开法都规定,针对这类案件,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请司法审查。美国早期的经历告诉我们,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中,应当有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诸种选择方案中,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方案。这类信息如被披露会令环境、稀有或濒临绝种生物及其生长的自然环境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加。
对于政府机构中的警察机构、国家安全机构和国防机构,也是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适用机关。【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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